一、反映情况:
村民违填村里集体池塘还有其他集体资产,没经过开村民会议就违填,有的开了村民会议大会没有通过也违填。所侵占多处池塘,滞留地等都是村里的集体资产,归属村里集体所有。在没经过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就违填。当时违填的时候村长村委都有出面制止过该行为,但是他们还是强行填。现村里要求违填村集体池塘的村民恢复回来,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也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而且通过村民投票表决大多数村民也投票过,同意恢复众塘。但侵占集体池塘的人员就是不进行恢复整改。1980年分单干后,大龙屯村民耕种的有五十多亩耕地并且上交国家有公粮,在同一村委的管理之下,竟然被隔壁屯侵占了去!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无组织、无纪律的一些村民来说这是一个导火索,因为觉得连几十亩的土地都被人家侵占了,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心想“侵占村里的集体资产怎么了,谁有能耐谁去把那几十亩要回来再说”所以肆意通过违填、“开荒”、侵占等方式霸占大龙屯里集体资产。
因为前几届村长都没有向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证,经过同村里多为群众以及老一辈了解,所违填的多处池塘的相应归属权问题,确实是村集体资产。
二、意见建议:为了防止强制恢复暴力斗殴等事件发生,所以望在党的领导之下,有关部门真正介入,有权利的部门介入,并且作出决策与相应措施,还大龙群众一个公平、公道,守护集体资产刻不容缓!
三、投诉请求:土地归属权问题,侵占集体资产人之一的覃**把“荒弃的鱼塘”改称该位置系其“祖宗的留下来的土地”。
这是侵占之前的附图
这是侵占之后的附图
在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1980年分单干)前,樟木镇川山村大龙屯村已有“众塘”,即作为公共财产存在。其改称的“祖宗土地”不得而知,即便存在,它是已作为公共财产。在“分单干”时,国家把集体耕地进行公平“再”分配,按人口把所有耕地平均分给了农户进行生产经营,其同时也公平地分到了集体土地。若想再索回,那是不是对集体利益的侵害。
2、根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3、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农业农村局到樟木镇川山村大龙屯进行监督检查。
4、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业农村局向书面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停止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侵占的集体土地及建设的设施拆除,并恢复原貌。
5、若拒不恢复,坚持侵占村集体财产的。请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居者有其所,这个“所”是指除了房屋外,同时包括房屋和相关的公共设施及配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的载体场“所”。不管是各位领导,还是普通老百姓,居所是在城市的小区,或是在农村。哪怕已到城市发展,一样也有乡村故土。无论是城市的小区,还是乡村故土。都有公共区域,即系共公财产。它是我们的共同活动、滋养精神文明的居所空间,也是祖国花朵的成长环境,忌容个人霸占,并独享私用?
大龙村民请命,期待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秉公给予大龙屯群众一个合法合理公正的回答。谢谢!
分单干完成之后,哪里属于村集体资产那就是集体的资产。哪里来谁侵占得集体资产就是谁的这一说法吖?